09年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关于“十佳名店”的管理办法
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关于
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的管理办法
2009年6月29日
为了促进我省美发美容行业的持续发展,提高美发美容行业水平,推进行业建设,特制定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是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进行的行业评选,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的申请者必须是协会的团体会员,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,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为全省美发美容行业发展作贡献。
第二条 河北省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是河北省美发美容行业的领军企业,必须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,并做到持续提升和进步。
第二章 资格认证
第三条 申报条件
1、凡经工商注册,证件齐全。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美发美容店。
2、美发美容综合店,营业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,专业美发美容店不小于六十平方米,在职人数不少于十名,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三名。
3、年营业额在三十万以上。
4、企业信誉度好,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声誉,无重大事故或过失。
第四条 申报手续
凡符合参加评选条件的门店,可填写评选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申报表,由当地协会推荐,未成立协会的地方,可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。
第五条 评选程序
1、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文审。
2、文审合格后由河北省美发美容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地评审。
3、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考查,根据评审员的综合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。
4、评审合格由省协会统一备案并颁发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牌匾。
第三章 管 理
第六条 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是河北省美发美容行业的领军企业,要严守诚信经营、不欺瞒消费者的宗旨,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,必须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,要支持协会工作,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。
第七条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对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定工作,审定合格者证书持续有效。对审定不合格者予以公告取消资格。
审核程序执行评审程序。
第八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对业绩突出、管理出色的“河北省美发美容十佳名店”企业,将组织业内进行观摩和经验交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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